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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撰稿人: 发布时间:2023-09-02 来源:

    关于征求《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位老师:

    市人大常委会现在要求各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公众对 《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与建议,请大家在材料规定日期(最好9月6日)前把意见和建议发罗骞老师微信或邮箱539797276@qq.com,越详细越好,最好针对具体条文,备注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罗老师统一收集反馈汇总给人大。

    附件:1.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

    2.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金沙2004路线js5基层立法点

    2023年9月3日

    附件:1

    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防治水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湘赣边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萍水河流域开展协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萍水河流域,是指由萍水河干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湘东区、安源区、上栗县、芦溪县的相关行政区域,具体范围按照《萍水河流域规划》确定。

    第三条【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萍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萍水河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管、资规、交通运输、林业、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流域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萍水河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萍水河保护,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保护和改善萍水河生态环境。

    第四条【联席会议】 萍乡市人民政府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航道建设与维护等萍水河保护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流域保护的跨区域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萍水河保护的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条【联合巡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联合巡河机制,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河,会商解决联合巡河中发现的问题。

    市级河长每年开展跨区域巡河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每年开展跨区域巡河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规划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萍水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做好相关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实现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

    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并在规划编制说明中予以体现。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沟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萍水河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协同推进跨省航道立项】 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同开展萍水河-渌水跨省航道工程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积极推进纳入国家、省水运发展规划,力争早日立项。

    第九条【航道协同建设维保】 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同推动航道工程项目实施。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协同开展航道养护,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

    第十条【信息共享与告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下列数据信息进行共享:

    (一)流域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信息;

    (二)流域国控、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

    (三)流域重点水污染源信息;

    (四)航道工程,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萍水河流域内泄洪,清淤疏浚,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设施)或者高耗水企业,发生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水事违法行为、自然灾害等可能影响水量水质或者出现水质异常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应急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制定萍水河流域突发水生态环境事件联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执法联动】 萍乡市人民政府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萍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湘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毗邻的株洲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动执法。

    对跨区域的行政案件,株洲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协助请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生态流量征询保障】 萍乡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时,应当征求株洲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的意见。

    萍水河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河道保洁】 萍乡市人民政府会同株洲市人民政府建立河道联动保洁机制,协商确定联动清理时间、范围、标准等事项。

    萍水河流域航道枢纽、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河道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防止漂浮物、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等流入下游水体。

    第十五条【涉河工程信息报知】 水利部门审查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将涉及河流生态环保事项的有关工程信息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监管补空】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未按照前述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生猪年出栏五十头以上、不满五百头的养殖者。其他畜禽依法按照生猪的养殖量折算。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监管】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水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生态补偿协议】 上下游相邻县(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萍水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且签订《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鼓励上下游相邻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签订《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萍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十九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株洲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采取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贯彻实施萍水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萍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政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养殖违规之责】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四)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

    (五)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二条【服务机构违规之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照适用】 本市萍水河流域以外其他河流流域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8月25日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肖根铭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根据江西、湖南两省人大协同立法会议精神和内陆赣湘合作核心区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市人大将《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审议项目,决定与株洲市开展协同立法,市生态环境局为《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的牵头单位。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湘赣边区域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其意义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萍水(渌水)是长江的二级支流,是长江中下游水源区、生态屏障区。制定《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萍乡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改善萍水河水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随着萍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越来越大,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较为突出,流域生态功能退化,水环境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形势严峻,桐车湾、金鱼石等国控断面存在水质不稳定等问题。萍水流域的保护已成为全市人民广泛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保护萍水的诉求十分强烈,需通过地方立法方式进一步解决萍水河流域内无序开发、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污染等问题,同时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三是加强湘赣边区域合作的发展需要。萍水(渌水)流域分属不同省、市、县(区),行政区域不同、利益取向不同,保护力度也不尽相同。面对跨越江西省萍乡市、湖南省株洲市的萍水(渌水)监管治理、航道建设等难题,亟需制定出台《萍乡市萍水河(渌水)协同保护条例》,为保障湘赣合作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二)立法依据和立法借鉴

    《条例》制定过程中依据和借鉴的法律、法规、规章逾百部。主要上位法和立法依据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

    主要立法借鉴有国家部委、省政府的规章规定和外省市涉及水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法规。

    二、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湘赣边区域合作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萍水河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与株洲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保护好萍水河水质。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本《条例》共25条,未设章节。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总则性内容。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政府职能等概括性的简短表述。二是区域协作。以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河长制为抓手,从规划、航道建设、生态流量、河道保洁、信息共享、应急、执法以及监督等方面,规定了与株洲市的协同机制、方式和内容。三是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措施抓手实体协同。规定上下游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萍水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上下游相邻乡(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另将上位法存在空白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测运维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纳入监管。四是责任条款的设置。在《条例》中,首先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规定。其次对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最后作出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准用性规定。五是附则性内容。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

    《条例》被确定为2023年立法项目后,在2023年2月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双组长”的萍水河保护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单位,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同时委托金沙2004路线js5抽调专家学者支持条例起草工作。

    市人大法工委、城环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对立法过程提前介入,全程跟进指导,提出了意见建议,为立法工作提供大量的支持和帮助。起草过程中与协同立法的株洲方面开展了多次会商和交流,并形成多项共识,现已按照节点完成了立法工作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阶段的工作。在市司法局审查阶段,通过多种渠道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企业、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6月,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听取意见和建议。2023年7月,征求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意见。在市司法局审查环节收集意见共48条,其中采纳25条,未采纳23条。根据各方面意见,我市立法工作专班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该立法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分析和反馈情况,认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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